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賬款!中共中央國務院發文!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其中與建設領域相關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不得以要求設立分公司設定準入障礙。
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其他方面
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優化職業發展環境。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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