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業年報半年報披露將新增環境和社會責任內容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分別對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作出調整。從內容來看,均新增了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
為了突出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方面的工作情況,此次對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修訂中,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有關條文均統一被整合至新增的“第五節環境和社會責任”。
年報披露準則的環境和社會責任章節共包括3個內容。
一是在環境責任方面,要求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披露以下主要環境信息:(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五)環境自行監測方案。(六)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七)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同時,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并可以參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環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環境信息,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鼓勵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環境信息核查機構、鑒證機構、評價機構、指數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公司環境信息存在核查、鑒定、評價的,鼓勵公司披露相關信息。
為協同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鼓勵公司自愿披露為減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二是鼓勵公司結合行業特點,主動披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宗旨和理念,股東和債權人權益保護、職工權益保護、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公共關系、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情況。公司已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全文的,僅需提供相關的查詢索引。
三是在協同做好鄉村振興方面,鼓勵公司積極披露報告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等工作具體情況。
此外,相較于年報披露,半年報披露準則中還新增一項內容:公司在報告期內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環境信息內容的,應當說明后續進展或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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