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發布裝配式建筑容積率獎勵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快裝配式建筑發展,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合肥市裝配式建筑容積率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從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按照《細則》,符合裝配式建筑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可獲得一定的容積率獎勵,最大不得超過建筑單體地上建筑面積的3%。
《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裝配式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的商品房項目。符合裝配式建筑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其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獎勵上限,即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建筑單體地上建筑面積的3%。
容積率獎勵對象應以單棟建筑單體為獎勵單元,混合建筑按比例獎勵。單棟建筑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小于其地上建筑面積3%的,按實際建筑面積進行獎勵。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大于其地上建筑面積3%的,按獎勵上限執行。
根據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落實裝配式建筑的項目用地、裝配式建筑規模、裝配率等要求,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將裝配式建筑有關指標納入用地規劃條件和土地供應方案。
對土地出讓條件中無裝配式建筑要求,主動采用裝配式建造技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容積率獎勵的面積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技術經濟指標校核階段予以確認。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依規對項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建設項目的容積率指標應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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